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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生物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新管〔2014〕179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生物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新管〔2014179号)
 
为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下简称东湖高新区)生物健康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下简称“光谷生物城”)创新支撑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全面提升东湖高新区生物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农业、生物服务、生物制造、医学健康等领域的研发、生产、技术服务和销售的企业及机构(以下简称“生物企业”)。
第二条 首期设立10亿元的东湖高新区生物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政府直补、拨改投、拨改贷等方式引导各类资金投入生物健康产业。重点支持生物企业的培育和引进、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等。
第三条 对在东湖高新区内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的世界500强、国内外上市公司及国内行业百强企业,给予100-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在东湖高新区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企业,其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东湖高新区生物企业开展兼并重组、资产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费用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发生中介费用的50%,对单个生物企业的年度补贴额度最高可达100万元。
第六条 (1)对入驻经认定的光谷生物城加速器的生物企业,办公用房租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用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2)鼓励和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进入孵化器研发、创业。对在孵企业按照其租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补助时间自入驻孵化器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五年。同一企业只能在同一个孵化器内享受房租补贴。
第七条 对东湖高新区生物健康领域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不含受外单位委托发生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且能够规范归集研发费用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对东湖高新区内为境外机构提供生物技术离岸服务的生物企业,按上年度技术离岸服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每次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财政资金专项立项的生物健康科技研发创新类项目,国家专项有地方配套比例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按照立项金额20%的比例给予项目地方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省级立项的生物健康科技研发创新类项目,原则上按照立项金额30%的比例给予项目地方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对东湖高新区生物企业新获得的科技创新成果给予阶段性奖励。
(1)生物医药类:对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生物制品1-14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1-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6类,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的,给予100万元补贴;对于化学药3.1-3.3类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的,给予50万元补贴;对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生物制品1-14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1-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6类,以完成Ⅰ、Ⅱ、Ⅲ期药物临床试验为标准,对临床费用分别补贴100、150、200万元;对获得以上类别药品注册证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每个药品注册证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医疗器械类:对获得诊断试剂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非诊断试剂类的二类及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30-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生物农业类:对获得新兽药证书、生物农药登记证、国家及省级作物新品种审定证书及生产批件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20-100万元补贴。
(4)企业经研发、申报并获得上述等级药品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新兽药证书、生物农药登记证书,在东湖高新区实现生产销售的,自开始销售起三年内,分别按年度依次给予该产品销售收入的3%、2%、1%等额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同一产品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1)对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的国际药品生产规范(cGMP)认证的生物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新版药品生产规范(GM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认证的生物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双边或多边GLP、GCP认证的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美国FDA、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药品注册许可证,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FDA注册许可证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欧洲合格认证(CE),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经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并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按其对东湖高新区生物企业服务累计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对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的东湖高新区生物企业,按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上限为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企业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申报且认定国家和省级科研机构、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瞪羚企业资质认定、牵头组建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赴境外参加展会进行产品推广、引进创业投资、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人才引进和培养、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等各项工作的,参照东湖高新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7日。若在本实施意见实施期间内,东湖高新区出台其他企业与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生物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支持。本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鼓励生物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武新管〔2008〕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生物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