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生物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生物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实施意见》规定的各类奖励或补贴,分项组织认证,负责监督与检查支持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会同区财政局统一编制年度生物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条 《实施意见》重点支持的领域包括:
1、生物医药:主要包括疫苗、重组蛋白质药物、治疗性抗体、血液制品、基因工程药物等生物制药;化学药制剂;中药和天然药物等的研发和生产。
2、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主要包括高端医学影像、激光手术、临床监护设备;高通量、高精度的体外诊断仪器和试剂;再生医学和组织工程;新型医用材料等的研发和生产。
3、生物农业:主要包括利用现代生物技术从事农业良种培育、兽用生物制品、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添加剂等的研发和生产。
4、生物制造:主要指利用生物质生产新型材料和化学品,以及利用生物的机能进行制造替代化学制造等的研发和生产。
5、生物服务:主要指以合同的方式为企业和研发机构在研发生产过程中提供专业化服务。
6、医学健康:主要包括医学检测、疾病风险预警、健康管理、养老保健等。
第四条 凡申请享受《实施意见》专项政策的单位,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范的财务核算制度,无违法及不诚信行为;
3、办公场所或生产基地在东湖高新区;
4、从事生物技术服务或生物产品研发生产;
5、纳入东湖高新区统计。
第五条 申报生物健康产业发展资金的单位须提交资金申请表格、企业发展情况简介、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还应根据各类支持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对申请第四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交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及其它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2、对申请第五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供收购协议、双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介服务合同和相关票据,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3、对申请第六条政策的孵化器和加速器运营单位,应汇总当年给予入驻企业的房租减免金额,提供入驻企业清单、租赁合同、房租减免计算方法及金额明细等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4、对申请第七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供近三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和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5、对申请第八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供科技部门备案的中英文离岸技术服务外包合同、票据,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6、对申请第九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供国家和省级立项批文、资金拨付文件、地方配套比例说明文件等,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7、对申请第十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供相关注册批件或证书、临床试验合同、总结报告等,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对此条款中涉及生产销售奖励的,须同时提供该产品生产场所资质文件、销售合同和发票凭据,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1)生物医药类:对获得生物制品1-14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1-3.3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6类药品注册证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每个药品注册证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生物制品1-2类、化学药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2类奖励300万元;生物制品3-5类、化学药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3-4类奖励200万元;生物制品6-11类、化学药3.1-3.3类、中药及天然药物5-6类奖励100万元;生物制品12-14类奖励80万元。
(2)医疗器械类:对获得非诊断试剂类的二类及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30-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内首创的基因测序、肿瘤检测治疗、激光手术、医学影像、植入性组织材料等三类医疗器械给予100万元奖励;国内首创的上述二类医疗器械给予50万元奖励;上述三类医疗器械非国内首创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上述二类医疗器械非国内首创的给予30万元奖励;非上述类别的医疗器械,原则上按照最低30万元额度进行奖励。
(3)生物农业类:对获得新兽药证书、生物农药登记证、国家及省级作物新品种审定证书及生产批件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20-100万元补贴。其中:一类新兽药注册证给予100万元补贴;国家作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给予60万元补贴;二类新兽药注册证给予50万元;三类新兽药注册证、省级作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生物农药登记证给予20万元补贴。
8、对申请第十一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供相关批件、证书等,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9、对申请第十二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供平台认定申报书,经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评审认定后,根据每年的运营情况提供对外公布的平台收费标准、服务合同及票据,经审核通过后与服务对象共同享受政策。
第六条 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每年8月-9月集中受理当年的各类奖励或补贴申请,并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只受理自生物产业发展资金通知及指南发布之日前一年内满足政策条件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