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文化科技产业 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文化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创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进行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享受本意见中所有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应在东湖高新区,依法取得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经营许可,并在东湖高新区统计中心备案登记,按时交纳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且从事本政策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文化和科技融合产品或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
第四条 对上年度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原创动画、影视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等主要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原创动漫、影视产品,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2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含网络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上年度东湖高新区企业出品并在全国院线上映的电影,按高新技术格式放映票房收入分档对影片版权方进行奖励,票房收入在1000万到5000万元之间,奖励10万元;票房收入在5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奖励50万;票房收入在1亿元以上,奖励100万元;对上年度在国内外知名移动互联网媒体、互联网门户网站以及电信运营商终端等新媒体主要栏目首次上线的原创数字精品,给予每个精品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精品在多个新媒体终端上线的不重复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上述奖励累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对上年度获得国际知名文化艺术、设计节展主要奖项、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国际和国家行业组织颁发的重大奖项的企业,给予国际奖项100万元,国内奖项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一般奖项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额度为最高奖励额度的20%,部分重大奖项名单见附件1。对获得国家重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获得的上述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上年度借助自主研发的光电子信息技术开展的大型光影演出、公共展示展览、公共建筑装饰、智慧城市示范项目或工程,经政府核准、审批或备案并完成验收后,给予承担单位实际投资总额的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不可分割成若干小项目重复申报。对按照市场化方式主办或承办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产业活动的企业,参照《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政规【2014】4号)以及东湖高新区现有相关政策予以补贴;企业参加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或确认的国内外知名产业展节,给予展位费50%的奖励,同一企业获得的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
第七条 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0万元的奖励。组织开展文化和科技融合试点园区、试点企业工作,将文化科技融合度高、业绩持续增长的企业纳入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对上年度新认定的武汉市文化科技融合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示范园区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上年度在光谷中心城、花山生态新城、中华科技产业园等文化科技产业园建设的文化科技类的产权交易所、版权交易结算中心、资源共享中心、国际合作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传播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对上述机构建设运营主体的软硬件直接投入给予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采用公共服务(开放)平台的计算机图形处理、检验检测、技术认证、标准认定等公共服务给予服务费用2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完税证明、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相关资质认证证书及获奖证书、知识产权取得情况等。申请各分项支持的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电视剧(动画片)发行等行业准入许可证补贴的企业须提供相关审批部门出具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部分许可证列表见附件2。申请作品著作权补贴的企业需提交《东湖高新区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审批表》、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机构出具的合法收费票据,公民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二)对借助自主研发的光电子信息技术开展的大型光影演出、公共展示展览、公共建筑装饰、智慧城市示范工程等项目,主要承担单位须提供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与业主或主办单位签订的合同、经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专项报告、实际费用发生凭证、项目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主办或承办产业活动的企业需在活动举办15天前向科创局备案,提出活动申请书和活动策划方案或可研报告,活动结束后需提供主承办单位协议、场所租赁合同、经审计的活动收支明细及绩效评估报告、参展商名录或者参会人员名单、宣传报道、实际展位平面图等。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应提交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新申报文化和科技融合试点园区、试点企业的单位,应提交,请完善。
(四)申请版权融资补贴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应提供贷款承办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原始凭证等。申请版权信贷服务风险补偿的机构应提供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贷款追偿情况的说明及无法追回损失的税务部门证明文材料等并由东湖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办理。
(五)设立光谷文化科技基金由东湖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办理,参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执行,企业需提交企业基本情况、典型投资案列、投资机构合作意向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六)申请文化科技类的产权交易所、版权交易结算中心、资源共享中心、国际合作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传播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补贴的单位应提交平台建设方案、软硬件投入的明细及相关凭证、经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专项报告;申请上述平台服务补贴的应提交服务协议及实际费用支出凭证;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办公用房交纳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并提供原件备查。
第十一条 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东湖高新区多项扶持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来落实。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文化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配套使用,用于补贴和奖励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发生的、且符合上述政策要求的事项,政策兑现时间为2014年至2016年,由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国际国内重要奖项奖励列表
2、许可证列表
附件1:
国际国内重要奖项奖励列表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1
|
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
20
|
中国文化企业3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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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美国奥斯卡电影金像奖
|
21
|
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
|
3
|
戛纳电影节金棕榈奖
|
22
|
德国“红点奖”和IF设计金奖
|
4
|
柏林国际电影节金熊奖
|
23
|
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
|
5
|
威尼斯国际电影节金狮奖
|
24
|
普利兹克建筑奖
|
6
|
中国上海国家电影节金爵奖
|
25
|
中国建筑设计奖
|
7
|
日本东京国际电影节东京大奖
|
26
|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
|
8
|
法国安纳西国际动画电影节
|
27
|
中国(武汉)期刊交易博览会
|
9
|
中国金鸡百花奖
|
28
|
中国出版政府奖
|
10
|
中国电影华表奖
|
29
|
中国动漫节美猴奖
|
11
|
中国电视星光奖
|
30
|
中国动漫金龙奖
|
12
|
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
31
|
ChinaJoy金翎奖
|
13
|
中国电视金鹰奖
|
32
|
中国游戏产业年会游戏十强
|
14
|
克里奥广告奖
|
33
|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金手指奖
|
15
|
戛纳广告奖
|
34
|
中国网络文学节
|
16
|
伦敦国际广告奖
|
35
|
中国网络视听年度创新典范
|
17
|
纽约广告奖
|
36
|
中国(武汉)电影产业博览会金奖
|
18
|
莫比广告奖
|
37
|
中国国际微电影展金桂花奖
|
19
|
中国广告长城奖
|
38
|
中国会展业年度大奖
|
附件2:
许可证列表
序号
|
名称
|
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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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国家广电总局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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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动画片)制作许可证
|
国家广电总局
|
3
|
电视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
国家广电总局
|
4
|
电影拍摄许可证
|
国家广电总局
|
5
|
电影公映许可证
|
国家广电总局
|
6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文化部
|
7
|
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
|
国家广电总局
|
8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国家广电总局
|
9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省新闻出版局
|
10
|
期刊出版许可证
|
国家广电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