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促进武汉软件新城建设,创建武汉中国软件名城,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从事软件研发、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及专业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积极支持发展基于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以大数据、云计算、位置服务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服务业,集成电路(IC)设计和服务外包业。
第二条 东湖高新区区级财政每年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人才培养、资质认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
第三条 支持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给予企业新增人员3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0人次。鼓励高校院所、职业学校组织在校生参与企业工程实践,给予企业每学生最高1000元/月的实践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进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取得认定的企业享受相关财税政策。支持企业开展行业资质认定,对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2级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以上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通过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等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分别给予3000元/件、500元/件奖励。
第五条 对IC设计企业参加多项目晶圆(MPW)项目,最高给予MPW直接费用8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IC设计企业购买光罩(MASK),最高给予MASK直接费用4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对IC设计企业购买商业IP开展高端芯片设计,给予购买IP复用费用3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第三方IC设计平台进行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集成电路测试与分析,给予实际费用5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对企业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项目合同及业务定单抵押贷款、知识产权及企业股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创新产品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利息的25%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100万、150万、200万的奖励,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创新发展。
第九条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供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标准服务。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通信基础设施平台和智能园区。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产业研究、咨询评估、人才培训、技术交流、展会论坛等产业服务工作。对第三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软硬件投入给予20%的一次性补贴;对企业采用平台服务给予服务费用2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加速武汉软件新城建设,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对2016年12月31日前入驻武汉软件新城的企业,按照最高每月30元/平方米且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降低入驻企业运营成本,对企业通勤车给予50%租赁费用补贴,及对员工宿舍给予每间2000元/年租赁补贴,单个企业年运营成本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题建设孵化器、加速器。
本政策由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进行上市融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专利及标准创制、商标及品牌建设等活动,以及创业企业孵化、瞪羚企业加速等享受现有优惠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实施。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