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东湖高新区“人才特区”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48号)和武汉市《关于深化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才特区建设的意见》(武人才〔20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湖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提供投后管理和增值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在东湖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东湖高新区五大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3551人才企业。
第三条 武汉光谷人才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人才投资基金”)是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重点投资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创业企业。
第四条 人才投资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
(一)东湖高新区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其他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人才投资基金的各项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 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第五条 人才投资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的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阶段参股是指人才投资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原则上人才投资基金不得独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直接投资于创业企业。
第六条 申请人才投资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合格的运营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主要出资人首期出资(以货币形式出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专业的管理团队: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良好的投资业绩: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完善的内控体制: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合理的投资方向: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符合人才投资基金年度投资指南,并对投资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企业的比例或金额作出明确承诺。
第七条 申请人才投资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对象:应重点投资在东湖高新区注册成立的、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3551人才企业;
(二)投资比例:原则上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三)注意事项: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第八条 申请人才投资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
(二)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房地产投资;
(五)赞助和捐赠;
(六)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九条 设立武汉光谷人才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人才投资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委会由东湖高新区组织部(人才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企业服务局、投资促进局、纪检监察办公室、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投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人才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对人才投资基金参股、退出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审核人才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
(三)审议人才投资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运作报告、资金使用报告,评估人才投资基金运作的效果,监督其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投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投委办”),办公室常设在东湖高新区组织部(人才办)。投委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人才投资基金年度申报指南,负责人才投资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全部对外投资的政策性前置审批事务;
(二)组织召开投委会会议;
(三)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投委会决议;
(四)执行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人才投资基金参股设立一家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并委托其全面负责人才投资基金的管理运作(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拟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拟定投资意见和方案,报投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代表人才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监督其投资方向;
(三)负责人才投资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四)承办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人才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投委会批准的人才投资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投委办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投资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指南提交申请方案;
(二)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向投委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并出具投资意见及方案;
(三)最终决策。投委会根据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投资意见,对人才投资基金的投资方案进行决策,管委会常务会最终审核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十三条 费用及退出
(一)费用。人才投资基金的相关费用涉及股权投资的相关税费,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等;
(二)退出。人才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子基金其他股东回购和到期清算。
第三章 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人才投资基金原则上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并在创业投资企业违反相关政策性规定和投资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行使一票否决权。受托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和履约情况专项检查。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投资的,人才投资基金有权退出;对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人才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创业投资企业清算出现亏损时,依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后,首先由受托管理机构以其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人才投资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投委会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人才投资基金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人才投资基金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