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扩大开放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东湖高新区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体系,壮大东湖高新区经济发展规模,形成有利于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实现开放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促进扩大开放的实施意见》,结合东湖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武汉东湖综保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进出口加工制造、跨境电子商务、大宗商品交易、国际结算、国际仓储物流、融资租赁、保税展示、国际服务外包、服务贸易等业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设立东湖高新区扩大开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产业聚集支持。对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出口为导向开展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美元(或等额外币)的外资企业或者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出口为导向开展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内资企业,按照实收资本金的1%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产业聚集支持。
第五条 出口奖励。对年度实际出口首次突破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50万元。
第六条 场地支持
(一)对租赁办公室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每月30元/平方米且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二)对租赁仓库、厂房的企业,租赁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照不超过租赁费用80%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面积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部分按不超过租赁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部分不予补贴。
(三)对租赁特殊监管区外指定的保税展示交易场地的企业,租赁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照不超过租赁费用80%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面积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部分按不超过租赁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部分不予补贴。
第七条 平台支持
(一)对设立在东湖高新区的国际认证分支机构及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按专业工作设备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按机构运维费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年的补贴。
(二)对购置高端设备开展经营性公共研发、检测等平台业务的企业,按设备购置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按平台运维费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年的补贴。
(三)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保税维修检测业务的企业,按专业工作设备购置金额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四)支持东湖综保区商品交易中心发展。根据商品交易中心会员企业当年度实际销售额,给予相应比例发展支持。
(五)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对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领军企业设立的商务交易平台,当平台注册卖家突破500家且交易量突破10万单时,给予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对新注册的跨境电商贸易企业,当完成首次实际交易,给予2000元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国际市场开拓支持。对东湖高新区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如下支持:
(一)对参加境外展览的企业,按一个标准展位(以9平方米计)2万元标准支持,不超过6万元。
(二)对进行产品国际认证、境外申请专利、境外注册商标、境外投(议)标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三)对收购境外技术和品牌的企业,按所发生的收购费的7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四)对主导国际标准研制的企业(排名第一、第二),在立项和发布阶段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实质性参与(排名第三、第四、第五)国际标准研制的企业,在立项、发布阶段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支持。
第九条 物流支持
(一)对从省内各机场、港口、铁路货运站等口岸转运至东湖综保区,或从东湖综保区转运至省内各口岸的进出口货物,按150元/车次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上述方式运输的外贸小件包裹,给予每单1元的运输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企业在东湖综保区海关自营或代理进出口,按10元/单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进出口企业在东湖综保区内堆箱量首次超过50个、100个、200个和400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
第十条 开放综合服务支持。对东湖高新区内提供及接受境外参展、国际营销推广、财务法律、关务等专业服务的企业,按服务合同金额的10%平均奖励给服务提供及接受企业,单个合同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与东湖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开放型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重点项目和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开放型经济支持办法根据发展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扩大开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东湖高新区财政局负责扩大开放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纳入东湖高新区财政预算,会同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申报内容提供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企业销售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出口报关单、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合同、认证检验合同、服务合同等。所有合同均需随附对应发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请第四条、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东湖高新区。
第十七条 若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3年,由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东湖高新区产业相关政策修订内容对照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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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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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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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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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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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建设创业光谷的若干意见(武新管〔2014〕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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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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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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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新管科创〔2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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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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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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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进文化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试行)(武新管科创〔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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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理规划布局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和创新局
电话:027-67880552 邮箱:176015813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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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理规划布局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1)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电话:027-87205021
(2)武汉未来科技城建设管理办公室电话:027-87922818
(3)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电话:027-86639355
(4)光谷光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电话:027-67886153
(5)光谷现代服务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电话:027-87611690
(6)光谷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电话:027-87781853
(7)光谷中华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电话:027-86696290
(8)光谷中心城建设管理办公室电话:027-5101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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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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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生物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新管〔2014〕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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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在东湖高新区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企业,其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等额奖励企业当年区级税收留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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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后保留,保留五年,修改后内容:对在东湖高新区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企业,其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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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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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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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进文化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武新管科创〔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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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对首次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电视剧(动画片)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影公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互联网出版、网络文化经营、新闻信息服务等行业准入许可证的企业,每取得1张许可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取得其他相关国家特许经营资质和国家认证的企业给予直接费用30%的补贴。鼓励企业登记作品著作权,对2013年(含)以后登记获得的作品著作权,同一作品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对获得多项作品著作权的企业,每年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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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该条款中“对取得其他相关国家特许经营资质和国家认证的企业给予直接费用30%的补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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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企业设立工业设计中心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等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攻关,鼓励文化科技企业开展并购,重点支持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加快培育新兴业态,对企业上年度新增研发费用给予5%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上年度已经获得国家和湖北省立项支持的文化科技类产业化项目,给予相应配套支持;设立“光谷创意设计奖”,发布“光谷文化科技企业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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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条修改为:“鼓励企业设立工业设计中心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等给予奖励;组织开展文化和科技融合试点园区、试点企业申报工作,将文化科技融合度高、业绩持续增长的企业推荐纳入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对上年度新认定的武汉市文化科技融合示范企业和园区,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园区给予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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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文化科技产业重点项目,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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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条修改为:“对高新区内在建的文化科技产业重点项目,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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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由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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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条修改为:“本政策用于补贴和奖励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发生的、且符合上述政策要求的事项,政策兑现时间为2014年至2016年12月31日,由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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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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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进文化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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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借助自主研发的光电子信息技术开展的大型光影演出、公共展示展览、公共建筑装饰、智慧城市示范项目或工程,经政府核准、审批或备案并完成验收后,给予承担单位实际投资总额的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不可分割成若干小项目重复申报。对按照市场化方式主办或承办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产业活动的企业,参照《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政规【2014】4号)以及东湖高新区现有相关政策予以补贴;企业参加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或确认的国内外知名产业展节,给予展位费50%的奖励,同一企业获得的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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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条修改为:“对上年度借助自主研发的光电子信息技术开展的大型光影演出、公共展示展览、公共建筑装饰、智慧城市示范项目或工程,经政府核准、审批或备案并完成验收后,给予承担单位实际投资总额的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不可分割成若干小项目重复申报。对按照市场化方式主办或承办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产业活动的企业,参照《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政规【2014】4号)以及东湖高新区现有相关政策予以补贴;企业参加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或确认的国内外知名产业展节,给予展位费50%的奖励,同一企业获得的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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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立项文化和科技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金额的50%的配套支持,最高500万元;对于省级立项文化和科技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金额30%的配套支持,最高100万元。定期从光谷造产品中评选“光谷创意设计奖”,从企业中评选“光谷文化科技企业十佳”,科创局另行制定评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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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条修改为:“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0万元的奖励。组织开展文化和科技融合试点园区、试点企业工作,将文化科技融合度高、业绩持续增长的企业纳入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对上年度新认定的武汉市文化科技融合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示范园区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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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在光谷中心城、花山生态新城、中华科技产业园等文化科技产业园建设的文化科技类的产权交易所、版权交易结算中心、资源共享中心、国际合作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传播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对上述机构建设运营主体的软硬件直接投入给予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采用公共服务(开放)平台的计算机图形处理、检验检测、技术认证、标准认定等公共服务给予服务费用2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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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条修改为:“对上年度在光谷中心城、花山生态新城、中华科技产业园等文化科技产业园建设的文化科技类的产权交易所、版权交易结算中心、资源共享中心、国际合作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传播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对上述机构建设运营主体的软硬件直接投入给予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采用公共服务(开放)平台的计算机图形处理、检验检测、技术认证、标准认定等公共服务给予服务费用2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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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完税证明、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相关资质认证证书及获奖证书、知识产权取得情况等。申请各分项支持的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电视剧(动画片)发行等行业准入许可证补贴的企业须提供相关审批部门出具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部分许可证列表见附件2。申请作品著作权补贴的企业需提交《东湖高新区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审批表》、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机构出具的合法收费票据,公民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二)申请电影院线补贴和原创精品播出的企业须提供与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国内外知名移动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电信运营商终端签订的合同、首播证明及收视率(央视索福瑞公司等)、票房(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等)、流量(苹果、百度商店、移动、联通、电信等)等证明文件。原创数字精品包括社交、游戏、教育、视频、新闻、报刊杂志、图书、娱乐、旅游、音乐以及其他APP应用等。
(三)申请国际知名文化艺术、设计节展主要奖项、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国际和国家行业组织颁发的重大奖项以及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奖励的企业应提交获奖证明等文件。
(四)对借助自主研发的光电子信息技术开展的大型光影演出、公共展示展览、公共建筑装饰、智慧城市示范工程等项目,主要承担单位须提供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与业主或主办单位签订的合同、经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专项报告、项目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主办或承办产业活动的企业需在活动举办15天前向科创局备案,提出活动申请书和活动策划方案或可研报告,活动结束后需提供主承办单位协议、场所租赁合同、经审计的活动收支明细及绩效评估报告、参展商名录或者参会人员名单、宣传报道、实际展位平面图等。
(五)享受新增研发费用奖励的,研发费用数额由税务部门备案确定,并提交税务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备案证明。
(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立项支持的文化科技类产业化项目,应提交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验收时需提供区级配套资金使用出处。
(七)申请版权融资补贴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应提供贷款承办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原始凭证等。申请版权信贷服务风险补偿的机构应提供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贷款追偿情况的说明及无法追回损失的税务部门证明文材料等。
(八)设立光谷文化科技基金参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执行,企业需提交企业基本情况、典型投资案列、投资机构合作意向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九)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的须提交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明细及相关凭证、经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专项报告。“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或者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入不算作固定资产投入。
(十)申请文化科技类的产权交易所、版权交易结算中心、资源共享中心、国际合作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传播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补贴的单位应提交平台建设方案、软硬件投入的明细及相关凭证、经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专项报告;申请上述平台服务补贴的应提交服务协议及实际费用支出凭证;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办公用房交纳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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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条修改为:“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完税证明、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相关资质认证证书及获奖证书、知识产权取得情况等。申请各分项支持的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电视剧(动画片)发行等行业准入许可证补贴的企业须提供相关审批部门出具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部分许可证列表见附件2。申请作品著作权补贴的企业需提交《东湖高新区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审批表》、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机构出具的合法收费票据,公民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二)对借助自主研发的光电子信息技术开展的大型光影演出、公共展示展览、公共建筑装饰、智慧城市示范工程等项目,主要承担单位须提供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与业主或主办单位签订的合同、经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专项报告、实际费用发生凭证、项目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主办或承办产业活动的企业需在活动举办15天前向科创局备案,提出活动申请书和活动策划方案或可研报告,活动结束后需提供主承办单位协议、场所租赁合同、经审计的活动收支明细及绩效评估报告、参展商名录或者参会人员名单、宣传报道、实际展位平面图等。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应提交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新申报文化和科技融合试点园区、试点企业的单位,应提交,请完善。
(四)申请版权融资补贴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应提供贷款承办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原始凭证等。申请版权信贷服务风险补偿的机构应提供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贷款追偿情况的说明及无法追回损失的税务部门证明文材料等并由东湖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办理。
(五)设立光谷文化科技基金由东湖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办理,参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执行,企业需提交企业基本情况、典型投资案列、投资机构合作意向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六)申请文化科技类的产权交易所、版权交易结算中心、资源共享中心、国际合作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传播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补贴的单位应提交平台建设方案、软硬件投入的明细及相关凭证、经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专项报告;申请上述平台服务补贴的应提交服务协议及实际费用支出凭证;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办公用房交纳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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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文化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配套使用,自发布之日实施,由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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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文化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配套使用,用于补贴和奖励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发生的、且符合上述政策要求的事项,政策兑现时间为2014年至2016年,由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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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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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武新管【2014】12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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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帮助成长性规上工业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当期产值增幅在15%以上,且上缴税收较上年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的同期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全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产值达到5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单户企业全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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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二)帮助成长性规上工业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当期产值增幅在15%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的同期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全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产值达到5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单户企业全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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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深入推进“领军企业推进计划”。对符合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一定规模,成长速度快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支持。企业规模和成长速度应满足以下条件: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且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处于全国行业领先地位(第一方阵);近三年来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以正式文件认定为领军企业,有效期三年。各部门、各园区办对领军企业在企业服务、行政审批、项目申报、市场开拓、政府采购、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每年领军企业专项资金支持单户领军企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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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八)深入推进“领军企业推进计划”。对符合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一定规模,成长速度快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支持。企业规模和成长速度应满足以下条件: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或企业处于全国行业领先地位(第一方阵);近三年来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以正式文件认定为领军企业,有效期三年。各部门、各园区办对领军企业在企业服务、行政审批、项目申报、市场开拓、政府采购、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每年领军企业专项资金支持单户领军企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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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武新管〔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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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支持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给予企业新增人员3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0人次。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奖励其核心管理和技术团队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鼓励高校院所、职业学校组织在校生参与企业工程实践,给予企业每学生最高1000元/月的实践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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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该条款中”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奖励其核心管理和技术团队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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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鼓励企业进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取得认定的企业享受相关财税政策。支持企业开展行业资质认定,对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2级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以上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通过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等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分别给予3000元/件、500元/件奖励。对取得其他相关国家特许经营资质和国际认证的企业给予直接费用30%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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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该条款中“对取得其他相关国家特许经营资质和国际认证的企业给予直接费用30%的补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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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企业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对企业上年度新增研发费用给予5%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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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该条款中“鼓励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对企业上年度新增研发费用给予5%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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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分别按照30%、50%、70%、10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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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条修改为:“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100万、150万、200万的奖励,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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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由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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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条修改为:“本政策由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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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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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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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支持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
(一)享受新增人员培训补贴的,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人均年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50万元,其他企业人均年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12万元。
(二)企业年纳税100-500万元,对其核心团队成员实施个税奖励人数最多10人;企业年纳税超过500万元,奖励人数最多20人;企业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奖励人数原则最多30人。
(三)在校生参与企业工程实践,应由高新区认可的高校院所集体组织,由企业与学校签订实践协议,明确工程项目、实践内容、实践期限及接收学生的专业、人数等情况。接收实践学生学历为本科生及以下的,给予每学生500元/月补贴;学历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给予每学生1000元/月补贴。单个企业接收学生总数不高于企业员工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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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第三条(二)款“企业年纳税100-500万元,对其核心团队成员实施个税奖励人数最多10人;企业年纳税超过500万元,奖励人数最多20人;企业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奖励人数原则最多30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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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享受新增研发费用奖励的,研发费用数额由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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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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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政策所涉及的相关概念。
(一)“员工总数”是指企业申报补贴事项发生年度年末实际社保在册人员总数。
(二)“新增人员”是指以企业近3年社保在册员工数最高值为基数,超过该基数部分的人员。
(三)“人均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员工总数为基础衡量。
(四)“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或者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入不算作固定资产投入。
(五)“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
(六)“武汉软件新城”地理上位于光谷现代服务业园花山生态新城,东至花山大道,西至湿地公园,北临严西湖,南至花山大道沿线,总规划面积3.4平方公里。
(七) “通勤车”原则上指30座以上的交通车辆,且空座率不超过20%。
(八)“员工宿舍”原则上指为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为主题的专业园区、专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配套建设的员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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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七条(五)款““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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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须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发展情况简介、税务登记证及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企业还应根据各类支持具体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才培训应提交培训内容说明、全体员工名单、员工增加明细及员工社保参保证明。
(二)申请个税奖励应提交申报人员名单及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年度完税证明。
(三)申请在校生工程实践补贴应提交企业与学校相关协议,参与实践学生情况表。
(四)申请各类资质认定奖励的应提交资质鉴定单位出具的资质认定证书;申请其他特许资质和认证补贴的应提交该资质认定的作用及必要性说明,该资质在国内认定的有关情况,以及企业开展该资质认定的直接费用支出凭证。
(五)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的应提交当年度投资明细及相关凭证。
(六)申请研发费用补贴的应提交税务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审核证明。
(七)申请科技金融创新产品贷款贴息的应提交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原始凭证等。
(八)申请发展规模奖励的应提交奖励申请及企业发展、纳税情况说明。
(九)申请IC设计补贴的应提交相关协议及实际支出凭证。
(十)申请第三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的应提交平台建设方案、建设投入明细及实际投入凭证;申请采用第三方平台服务补贴的应提交服务协议及实际费用支出凭证。
(十一) 申请房租补贴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实际房租缴纳凭证。
(十二) 申请运营补贴的应提交班车、宿舍租赁合同及实际费用支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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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八条(二)款、第(六)款,以及第(四)款中“申请其他特许资质和认证补贴的应提交该资质认定的作用及必要性说明,该资质在国内认定的有关情况,以及企业开展该资质认定的直接费用支出凭证。”的内容;将第(八)款修改为“申请发展规模奖励的应提交奖励申请及企业近三年度审计报告、业务收入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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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因本政策享受各类补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高新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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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条款后增加“本实施细则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武新管〔2014〕16号配套使用,用于补贴和奖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生的、且符合政策要求的事项,政策兑现时间为2014年至2016年,由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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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新管〔2012〕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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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培育和引进光电子信息产业领军企业。
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光电子信息企业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光电子信息研发机构、科技产品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的,鼓励其进入相关科技企业加速器并享受加速器优惠政策;自建办公用房的,参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供应土地。
对国内外光电子信息领军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总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自经营之日起,给予其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的奖励。
对东湖高新区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的领军企业,建立“直通车”制度,采用“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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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该条款“对国内外光电子信息领军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总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自经营之日起,给予其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的奖励。”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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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新管发改〔20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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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后备企业为了上市或挂牌,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上市发行或挂牌后由区财政将区级留成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形式等额补贴给企业。后备企业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东个人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予以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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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除“后备企业为了上市或挂牌,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上市发行或挂牌后由区财政将区级留成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形式等额补贴给企业。”部分;
二、保留“后备企业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东个人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予以缓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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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鼓励上市或挂牌企业及后备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其他企业。凡是因并购重组而发生或增加的税费示范区留成部分,可通过财政专项补贴方式用于企业生产发展。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积极参与企业并购和上市或挂牌重组,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具体奖励办法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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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除“凡是因并购重组而发生或增加的税费示范区留成部分,可通过财政专项补贴方式用于企业生产发展。”部分;
二、将第十条部分内容并入该条。
三、第九条修订为:“鼓励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和借壳上市,示范区企业通过借壳上市且上市后主体在示范区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团队100万元奖励,相关中介人或中介机构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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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实施上市及资本市场融资奖励 示范区设立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专项基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对上市和挂牌企业,以及企业管理团队的奖励。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完成上市,省市区三级分阶段给予700万元奖励(省级累计奖励200万元,市级累计奖励200万元,区级累计奖励300万元)。其中,对经证券机构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区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完成上市辅导,申报材料已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级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后,省市区三级给予580万元奖励(省级奖励200万元,市级奖励200万元,区级奖励180万元)。上市企业以配股、增发方式,或示范区企业以3年期及以上中长期债券或票据方式完成资本市场融资,按年度给予融资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示范区企业通过借壳上市或区外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住所地迁至示范区,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团队100万元奖励,相关中介人或中介机构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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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示范区企业通过借壳上市或区外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住所地迁至示范区,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团队100万元奖励,相关中介人或中介机构50万元奖励。”部分并入第九条,其他部分均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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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政策试行3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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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资本特区的暂行办法》(武新管发改〔2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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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对示范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按照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2000万元。对打造资本特区需要重点引进的金融机构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金融机构,应书面承诺10年不迁离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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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奖励投入比较大,导向不准,予以废止。今后将坚持业务导向,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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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鼓励和支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入示范区开展业务。对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计的国内年度综合排名前50会计师事务所,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将总部迁至示范区注册、纳税的,一次性奖励100-300万元,在示范区设立分所或分部的,一次性奖励30-50万元。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的机构,应书面承诺5年不迁离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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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奖励投入比较大,导向不准,予以废止。今后将坚持业务导向,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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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示范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5年内,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给予一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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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为“大力支持高新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东湖高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根据年度提供企业融资总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年度提供融资总量在1亿元(包含,下同)至3亿元(不包含,下同)的机构,给予30万元融资奖励;年度提供融资总量在3亿元至5亿元的机构,给予60万元融资奖励;年度提供融资总量达到5亿元的机构,给予100万元融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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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金融人才生活补贴”内容。条款暂拟定为“对于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给予生活补贴:对注册资本(营运资金)1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生活补贴30万元,单个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注册资本(营运资金)1亿元至10亿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每人20万元生活补贴,单个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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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政策试行3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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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暂行办法(武新管〔2014〕180号)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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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政策试行3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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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扩大开放的实施意见(武新管〔2014〕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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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企业注册服务
优化综保区行政审批与服务,成立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办公中心,快捷办理企业入驻综保区的工商登记注册及海关、检验检疫备案工作。建立综保区企业注册“绿色通道”,设立与国际商务公共服务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与指导工作机制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落户奖励。鼓励承接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转移,给予转移企业整体搬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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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条款修改为:“1.优化企业注册服务
优化综保区行政审批与服务,成立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办公中心,快捷办理企业入驻综保区的工商登记注册及海关、检验检疫备案工作。建立综保区企业注册“绿色通道”,设立与国际商务公共服务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与指导工作机制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产业聚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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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动态制定海外投资指导目录,提供企业境外投资选择指导,促进境外投资与对外贸易统一发展。借助金融、保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资源,联合海外投资机构,建立适应多种境外投资与对外贸易发展模式的服务体系。
对企业境外参展、进行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注册境外商标、境外投(议)标、收购境外技术和品牌、主导研制国际标准等,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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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条修改为:“6.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动态制定海外投资指导目录,提供企业境外投资选择指导,促进境外投资与对外贸易统一发展。借助金融、保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资源,联合海外投资机构,建立适应多种境外投资与对外贸易发展模式的服务体系。
对企业境外参展、进行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注册境外商标、境外投(议)标、收购境外技术和品牌、主导研制国际标准等,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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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整合物流服务功能
建设堆场、场站、站台等物流服务设施,完善交通运输、仓储设施、信息通讯、货物包装与搬运等物流基础装备。给予进出口货物转入和转出综保区物流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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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条修改为:“9.整合物流服务功能
建设堆场、场站、站台等物流服务设施,完善交通运输、仓储设施、信息通讯、货物包装与搬运等物流基础装备。给予进出口货物转入和转出综保区物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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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升开放综合服务水平
一是支持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在综保区开展业务。对在综保区设立的国际认证分支机构及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是鼓励综保区开展高科技保税研发业务。对购置高端设备开展经营性公共研发、检测业务的企业,给予相应设备购置奖励。
三是鼓励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国际贸易专业服务。发展境外参展、国际营销推广、财务法律、关务等贸易服务。通过展销等活动促进外贸企业走向内贸市场,推动内外贸融合发展。对提供及接受境外参展、国际营销推广、财务法律、关务等外贸专业服务的企业,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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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条修改为:“10.提升开放综合服务水平
一是支持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在综保区开展业务。对在综保区设立的国际认证分支机构及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给予一定支持。
二是鼓励综保区开展高科技保税研发业务。对购置高端设备开展经营性公共研发、检测业务的企业,给予支持。
三是鼓励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国际贸易专业服务。发展境外参展、国际营销推广、财务法律、关务等贸易服务。通过展销等活动促进外贸企业走向内贸市场,推动内外贸融合发展。对提供及接受境外参展、国际营销推广、财务法律、关务等外贸专业服务的企业,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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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扩大开放支持办法(试行)(武新管〔2014〕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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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落户奖励。对以出口为导向开展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美元(或等额外币)的外资企业或以出口为导向开展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内资企业,按照实收资本金的1%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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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条款修改为:“产业聚集支持。对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出口为导向开展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美元(或等额外币)的外资企业或者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出口为导向开展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内资企业,按照实收资本金的1%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产业聚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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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平台支持。
(一)对设立在东湖高新区的国际认证分支机构及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按专业工作设备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按机构运维费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年的补贴。
(二)对购置高端设备开展经营性公共研发、检测等平台业务的企业,按设备购置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按平台运维费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年的补贴。
(三)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保税维修检测业务的企业,按专业工作设备购置金额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四)支持东湖综保区商品交易中心发展。根据商品交易中心会员企业对东湖高新区的区级财力贡献部分给予奖励。
(五)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对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领军企业设立的商务交易平台,当平台注册卖家突破500家且交易量突破10万单时,给予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对新注册的跨境电商贸易企业,当完成首次实际交易,给予2000元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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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七条(四)款修改为:“支持东湖综保区商品交易中心发展。根据商品交易中心会员企业当年度实际销售额,给予相应比例发展支持。”其他条款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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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武新管〔20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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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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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为:“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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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策拟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标战略实施意见及细则》(武新管〔2011〕157号)合并,出台新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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